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来源:区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机关党委 日期:2011年12月16日)
根据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议程安排,我主要是组织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文件,按照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桂组通字[2011]85号文件精神,今天我们着重学习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郭声琨书记在自治区纪委九届九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2011年1月23日,郭声琨书记在自治区纪委九届九次全会上作重要讲话。郭书记在讲话中着重讲了3点意见:1.充分认识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大意义。郭书记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一贯的政治主张和政治理念。他引用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党的几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此的论述,深刻阐述我们党建党90年来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雄辩地证明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才能牢不可破,我们的事业才能蓬勃发展,郭声琨书记以我区去年纪检监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也正是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工作中取得 的。总之,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理念,是永葆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力保障,更是我们抓住重要发展机遇,应对各种风险考验,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的必然要求,我们一定要切实增强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努力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环境。2.在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贯彻落实好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郭声琨书记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推进我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大力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坚决反对腐败,严厉惩治腐败分子,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为此,要着力抓好五个方面。第一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必须加强教育引导。第二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必须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第三,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必须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第四,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第五,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必须加强基层干部队伍作风建设。3.纪检监察机关要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模范和表率。第一要在工作指导原则中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第二,要在工作部署中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第三,要在自身建设中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第四,要在保障换届工作纪律中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郭书记在讲话中再一次强调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时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和贺国强书记特别强调要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自觉承担起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反腐倡廉纳入党委和政府的总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上重要位置,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结合起来,科学分解责任,严格绩效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增强责任意识。
二、认真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除总则外,共3章18条。去年5月,我曾经在大会上作过逐章逐条的解读。陈仲怀局长也作专题学习辅导报告。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熟记“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禁止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即“八大禁止”。每一大禁止中有若干项不准,共52项“不准”。我在这里不再重新解读。
三、严格遵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5月26日,中央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这部规定共23条。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要熟记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提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三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第七条规定: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希望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
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换届纪律要求。”和自治区党委“四要四不准”纪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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