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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测 绘 局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和国家测绘局《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对全区乙级以下原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并已完成2004年6月1日起新申请乙级以下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工作。经审核批准,全区换(颁)发乙级以下新《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共239个。其中经原《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申请,我局审批的乙级测绘单位31个、丙级测绘单位48个、丁级测绘单位110个;新申请测绘资质并已通过我局审批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共50个。缓期换发《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42个。注销《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35个。现与国家测绘局审批的我区11个甲级单位一并予以公告。原《测绘资格证书》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全部作废,由各持证测绘单位交回自治区测绘局。凡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任何测绘活动。

2005年12月2日

  一、通过复审换证单位(200个)

    1、甲级测绘单位(11个)>>>
    2、乙级测绘单位(31个)>>>
    3、丙级测绘单位(48个)>>>
    4、丁级测绘单位(110个)>>>
  二、新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单位(50个)>>>
  三、缓期换发《测绘资质证书》单位(42个)>>>
  四、注销《测绘资格证书》单位(3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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