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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资质管理,推动导航电子地图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特点,我局制定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试行)》,作为《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测绘局报告。

                                 国家测绘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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