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8日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广泛应用,提高我区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质量,鼓励实施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根据《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选办法(试行)》,参照中国测绘学会制定的《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组织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选工作,具体评审由奖励委员会下设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条 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统一标准。
第四条 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分别设立金、银、铜奖三个奖励等级,获奖总数不超过当年送评总数的70%,其中金奖数不超过8%,银奖数不超过22%,铜奖数不超过40%。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具有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的广西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项目均可申报参加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项目,应当是测绘资质持证单位依法完成的,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必须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的项目,其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合同书或技术设计书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 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选,主要从产品(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产品(工程)技术应体现在设计创新、技术标准、技术路线和工艺等方面;产品(工程)管理应体现在产品(工程)的组织实施、成本核算、文档资料等方面;产品(工程)质量应体现在产品(工程)是否执行了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单位有否ISO9000等认证,产品(工程)质量检查程序执行情况,产品(工程)质量优良率等;产品(工程)效益,主要指产品(工程)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业主、用户的满意度等。
第十条 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评价体系分四项一级指标,其包括12项二级指标。各指标及权重设定如下:
一、 产品(工程)技术先进性,权重30%;
1.产品(工程)设计,权重15%
2.产品(工程)技术标准,权重7%
3.产品(工程)技术路线及生产工艺,权重8%
二、产品(工程)管理科学性,权重20%;
1.产品(工程)组织及工效,权重7%
2.产品(工程)成本控制和成本降低率,权重6%
3.产品(工程)文档规范化与完整性,权重7%
三、产品(工程)质量水平,权重30%;
1.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达标情况,权重10%
2.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权重5%
3.产品(工程)成果质量优良率,权重15%
四、产品(工程)效益评价,权重20%;
1.实现产品(工程)预期目标,权重6%
2.产品(工程)社会效益,权重7%
3.产品(工程)经济效益,权重7%
第十一条 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按百分制进行评价记分。对每个产品(工程)项目的评价记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每个评价指标项的分值按好、较好、中、下四个档次最后综合得分达90分(含90分)以上者可提名金奖,80分—90分可提名银奖,65分—80分可提名铜奖,65分以下不授奖,具体详见《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分表》。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项目,限定为最近三年内完成的,经自治区(省)级以上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查验收合格的项目,并经甲方单位组织专家验收,成果提供用户使用一年后,用户满意的最终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
第十三条 申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项目在实施期间,无人身、仪器设备安全事故、成果资料泄密事故和较大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申报评选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由项目业主或完成单位向广西测绘学会申报。申报项目必须出具立项依据性文件,包括立项批件、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等。
第十五条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大型地图集编制工程成果还应有地图审查机构签发的《地图审核批准书》。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申报表(一)、(二)、(三)一式7份,并提供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设计书复印件、项目成果和文档目录、项目检查验收(或评审)报告书复印件、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用户意见、表彰证明复印件、涉密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附主管部门批准申报证明、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地图审核批准书(复印件)等相应附件材料,申报表须经推荐单位盖公章后生效。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评选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的项目按《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选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所报送材料齐全的提交评选,否则退回申报单位修改补充或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初审。由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评审委员会专业组负责评审。专业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指定,每个专业组由3个评委组成,通过对每一个项目进行主审评分,推荐项目奖级,然后通过全体评委集中评出金、银、铜奖项目的提名侯选名单。
第十九条 答辩与评选。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对初评提名的金、银、铜奖的侯选项目,须通过全体评审委员会会议,听取金、银奖申报项目和项目介绍并进行答辩。答辩每个项目报告演示10~15分钟,接受评审委员提问5分钟。在初评提名和答辩的基础上,与会全体评审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最后评出金、银、铜奖项目获奖侯选名单。
第二十条 审批。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出的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金、银、铜奖获奖项目,经广西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审核,报广西测绘学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
一、公示。经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审核的获奖项目在广西测绘局政务网站、广西测绘局办公大楼一楼信息窗公示15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二、异议处理。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表明其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号码,单位的应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匿名方式提出的一般不予受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并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内容属实,并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查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应向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获得广西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项目,由广西测绘学会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获奖项目奖励人数的规定金奖不得超过15人;银奖不得超过10人;铜奖不得超过7人。
对获得优质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奖的项目及其完成单位在广西测绘局政务网站和《广西测绘与遥感》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的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则取消当年评选资格,已获得的称号则取消称号,撤消奖励,追回奖牌证书。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广西测绘学会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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