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广西测绘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 Xi Surveying and Mapping Society,缩写为:GXSMSo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广西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广西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广西区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发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团结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咨询服务活动,普及测绘科学知识,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受广西区科协领导和中国测绘学会业务指导,挂靠在广西区测绘局。 地、市测绘学会受当地科协领导和本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在广西南宁市建政路5号广西测绘局,邮编:5300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开展自治区内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技术考察活动,接受委托进行测绘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咨询服务等,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二)开展和促进省区间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测绘科学技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与合作。 (三)组织测绘科技工作者参与自治区测绘科技政策、发展战略、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论证和制定,促进广西测绘工作的发展。 (四)编辑出版《广西测绘与遥感》及有关学术资料。 (五)普及测绘科技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爱好测绘科技的活动。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举办讲习班、进修班,帮助在职科技工作者学习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 (七)组织评审广西测绘科学技术奖、广西优质测绘产品(工程)奖;评选和推荐测绘优秀科技论文及其它科技成果;表彰和奖励优秀测绘科技工作者及有突出成绩的学会专兼职人员。 (八)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会员条件 凡从事测绘科学技术及与测绘有关的专业工作,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履行批准手续后即可成为会员。 (一)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技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取得硕士和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一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技术人员; (四)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科技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者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五)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六)超过6名会员的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会员介绍,个人会员填写入会申请表,超过6名会员单位可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 (三)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业务活动; (四)优惠取得与本身业务有关的学习材料; (五)有自愿入会、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科普、咨询等活动,积极撰写学术论文;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四年,一般一至二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或科技开发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以及热心学会工作、从事测绘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会员。 (一) 理事会的组成原则:由会员中有学术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以及热心学会工作的从事组织管理的会员组成。理事在本专业或本业务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比例适当;能较好地体现学科平衡、分布合理的原则。 (二) 理事会的产生: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理事会组成原则提出换届方案,由有关单位和理事充分酝酿、民主协商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推荐,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三) 届中理事成员的更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更换要求,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报全体理事会议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的阶段性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有关专业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所属工作机构开展活动,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技成果; (十)表彰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实施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二)制定本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聘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四)组织评选、推荐优秀学术论文、科技成果、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和先进集体; (五)提名下届理事会的名誉理事。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定期举行若干次,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 更改为: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定期举行若干次,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本学科中较有声望的专家担任。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人,理事长也可以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会法人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的法人代表人)的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学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外设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须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和广西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人选应是专业水平较高并热心学会工作的测绘科学技术工作者。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征得挂靠单位同意;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本人所在单位同意。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由正、副主任委员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聘任。 第二十九条 为开展正常学会活动需要,本会设立由专兼职人员组成的学会办公室。办公室除受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直接领导外,行政上受广西区测绘局的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挂靠单位拨款; (二)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本会举办的科技咨询、有偿服务和其他活动收入; (四)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遵守国家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会计监督制度,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全部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科协,区民政厅和挂靠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