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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5 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修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原密级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办理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二)符合自治区级测绘成果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定的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规定的范围。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需要复制、转让或转借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申请表》一份;
  (二)自治区级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批量少的,可以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37
  投诉电话:0771-56063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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