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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
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规定: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1995 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修订,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 》第八条、建设部颁布的《防洪标准》(建标【1994】369号)第二条规定:
  (一)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和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直接向自治区测绘局申请审批。
  (二)2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城镇和非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经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后,报自治区测绘局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部颁布的《防洪标准》(建标【1994】369号)第二条、《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测法字【2006】5号)第六、七条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批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城镇和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三)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有建立独立坐标系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专家论证材料;
  (五)若申请人是政府部门的,则应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50万人口以下的城市、城镇和非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实需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需要建立该坐标系统的独立的法人单位或者政府有关部门。
  六、申请材料
  (一)《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必要性、可行性的专家论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辖区已有平面坐标系统基本情况表(一个坐标系统对应一个表格,一式两份);
  (五)申请人为企事业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属政府部门的,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工程项目只允许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37
  投诉电话:0771-56063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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