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效能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1、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申请书或公函(一份)。
2、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一份)
3、同意支付拆迁费用书面材料;(一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行政许可不收费。
2、测量标志拆迁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费用依据国家财政部、国家测绘局《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2009年2月5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规定的标谁收取。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37
投诉电话:(0771)56063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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