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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5月17日国务院第136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十二条规定。
  自治区测绘局:1:5000、1:10000及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批的地形图及相关测绘成果。
  市、县国土资源局:1:500、1:1000、1:2000地形图及相关测绘成果。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成字【2008】2号)第一、三条规定,申请办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独立法人的单位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和相应的使用范围;
  (三)申请人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制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使用自治区测绘局管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表一份;
  (二)领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公函一份;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使用大地控制成果的,有合法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出具领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开具的证明函。
  (六)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七)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相应机关的公函;
  (八)申请单位属于当年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还应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1份)
  2、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1份)
  3、单位内部负责保管涉密成果的机构、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
  (九)如果是省外单位到我区领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提交(二)至(八)项的所有资料,并提交《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一份)和单位所属省份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一份)。
  (十)如果到省外领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提交(二)至(八)项的所有资料,还需提交申请单位委派到外省领用涉密基础成果的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人),并提交《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批量少的,可以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37
  投诉电话:(0771)5606306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3、《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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