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国土资源局: 根据《2003年广西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计划》(桂测发[2003]9号)和《关于抓紧做好今年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测发[2003]23号)要求,全区各地大多数测绘持证单位都能按照要求对本单位测绘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认真地自查,如期将自查资料上交到辖区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但是,也有少数测绘单位没有按要求及时上交登记表和开展自查工作。为了保证我区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没有按要求及时填报“测绘资质持证单位2000-2002年完成的测绘项目登记表”的测绘单位,必须于2003年7月20日前将该表上报到所在辖区地级市国土资源局,若测绘单位在2000年初至2002年底没有承担测绘项目,要有文字说明。 二、凡是没有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的测绘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并于8月5日前将自查材料上报到所在辖区地级市国土资源局。 三、国家测绘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测国字[1997]28号)第十一条规定:“测绘单位必须接受测绘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检查的需要,向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无偿提供检验样品。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未按照以上1、2款要求填报“测绘资质持证单位2000-2002年完成的测绘项目登记表”和自查材料的测绘单位,将被视为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其产品质量按“批不合格”处理。 请各市(地)国土资源局及时通知辖区内未上交登记表和未开展自查工作的测绘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上交登记表和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附件:未填报测绘项目登记表的测绘单位。
自治区测绘局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附件: 未上交测绘项目登记表的测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