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区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 时间:2011年3月15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工作的通知》(测管函[2011]10号)要求,自治区测绘局将对全区现有测绘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审核范围
由国家测绘局核发的、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已满两年的测绘行政执法证。
二、注册审核内容
1、持证人员是否调动工作或已离退休;
2、持证人员是否变更执法岗位;
3、持证人员是否参加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执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持证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及其它不符合持证条件的情况等。
三、注册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所有测绘行政执法证进行造册登记,认真审查,从严把关,如实填写《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申请表,并于3月31日前将《测绘行政执法证》和《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申请表上报自治区测绘局,逾期不报的,自治区测绘局将如实上报国家测绘局注销该执法证。
(二)依法参加测绘行政执法证件的注册,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义务。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测绘行政执法持证人员的管理,对于无故不参加年审注册的,执法证件自行失效。对失效、未注册和不符合持证条件人员的测绘行政执法证,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该执法证,并将执法证及注销情况说明上报自治区测绘局,由自治区测绘局上报国家测绘局予以注销。
(三)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测绘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不断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四)今后,《测绘行政执法证》的注册工作,各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注册申请,自治区测绘局不另行通知。
联系人:法规与行业管理处
罗良向 0771-5606323
附件:《测绘行政执法证》注册申请表(点击下载)
自治区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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