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测绘单位信用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区测绘局办公室 日期:2011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测绘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测绘单位的市场经营管理行为,形成守法、诚信、公平、有序的测绘市场竞争机制,客观反映测绘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发布、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单位信用信息是指测绘单位在测绘市场活动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单位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测绘单位是指注册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持有有效《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
第五条 自治区测绘局负责全区测绘单位信用评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区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核查、汇总、等级评定、发布等,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市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核查、评定、管理,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测绘局。
第六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管理等,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范 围
第七条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依法从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信息等。
第八条 基础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绘单位的基本信息:
1、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单位的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内容或者许可范围;
3、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4、单位仪器设备情况;
5、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测绘市场专项检查或者定期检查、测绘质量监督检验、年度注册的结果;
6、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单位身份的情况。
(二)测绘单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1、从业人员的学历、任职资格、工作简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执业资格证号、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4、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九条 依法从业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学习贯彻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贯彻测绘法律法规情况;
2、在法定范围内从事测绘工作情况;
3、依法管理测绘成果情况;
4、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报表情况。
5、遵守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
(二)获得测绘、工商、银行等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授予的资信等级;
(三)测绘工程、科技项目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优质测绘产品等奖项;
(四)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具有良好信用价值的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提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测绘市场行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测绘市场行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的记录;
(三)未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四)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资质(资格)的记录;
(五)对测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测绘市场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的刑事责任追究记录;
(六)测绘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记录;
(七)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做出违反职业要求的行为的记录;
(八)在获取测绘项目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法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记录;
(九)在获取测绘项目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法则,采取行贿或威逼利诱业主获取测绘项目的记录;
(十)存在违规或非法项目转包、分包的行为记录;
(十一)恶意举报的记录。
(十二)经依法确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守法从业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等信用信息的统计、分析评估及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章 征 集
第十三条 自治区测绘局建立集中统一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指定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组织机构进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含举报);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收集;
(三)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四)司法部门提供;
(五)其他合法方式收集或者提供。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方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录入、更改、增加、减少信用信息,应当以已经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第四章 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评定由单位自评、单位所在地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评、自治区测绘局评定三个步骤进行,单位的最终信用等级分由自治区测绘局评定。
第十九条 信用评定时间要求: 12月份申报,次年1月份评定,次年2月份公布。
每年12月底前,测绘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递交评定材料,次年1月,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评,并报自治区测绘局,由自治区测绘局最终评定后发布。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等级信用,即A、B、C、D等信用,其中A等信用分为AAA、AA、A三个级别。
第二十一条 A等信用是信用度最高等级。表现为单位管理规范、严格依法测绘,综合实力雄厚,社会信誉优良,履约能力强,测绘保障服务水平高。A等信用得分:信用分≥95的为AAA级、90≤信用分<95的为AA级,80≤信用分<90的为A级。
第二十二条 B等信用是信用度一般等级。表现为单位管理较规范,能够做到依法测绘,具有一定的技术特色,社会信誉良好,有相当的测绘保障服务能力。B等信用得分:70≤信用分<80。
第二十三条 C等信用是信用度较低等级。表现为单位管理欠规范,有违法违规测绘行为,履约意识和能力较差,社会信用度较低,技术水平和保障能力较低,人员队伍不稳定。C等信用的综得分:60≤信用分<70。
第二十四条 D等信用为最低等级。表现为单位管理混乱,有严重违法违规测绘行为,履约意识和能力很差,社会信用度低,技术水平和保障能力差,人员队伍不稳定。D等信用得分:信用分<60。
第五章 发布使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测绘局通过广西测绘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发布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
对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公开发布后供公众查询的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位基本信息,长期公开,至单位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用信息为3年;
(三)提示信用信息为3年;
(四)信用等级评定信息为5年;
(五)单位自愿公示的信息,至单位要求终止公示止;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期限执行。
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查询的期限自信息公开发布之日起计算。
发布期限届满后,自治区测绘局终止公开发布,转为长期保存信息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无偿使用测绘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各类信息。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组织、个人需要查询使用非公开的测绘市场信用信息的,应当向自治区测绘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查询使用。
第二十八条 被公布的测绘单位认为公布的信息有误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更正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受理申请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上报自治区测绘局。自治区测绘局自接到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及时调整相关信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信息经核实无须更正或者无法核实的,可对异议信息不做修改,并书面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测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给予鼓励:(依国家稿修改)
(一)给予参加测绘市场活动的优先政策;
(二)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
(三)作为衡量履行合同能力的参考依据;
(四)在财政投资的测绘工程项目发包中,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五)授予信用相关的荣誉称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措施。
第三十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有多项或者重大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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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行为以适当方式予以暴光;
-
限制参与测绘市场投标或者依法向招标机构、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告知该单位信用情况;
-
限制参加财政资金投资的公共项目建设;
-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测绘单位,依法予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约措施。
第三十一条 在我区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测绘单位,由自治区测绘局将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材料转送至该测绘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测绘工程项目发包时,测绘单位因不良行为正在受处理的,发包方可以限制其参加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以篡改、伪造、泄露信用信息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广西测绘单位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信用评价对象
注册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
二、基本分60分
持有《测绘资质证书》并按期通过注册的测绘单位,均获得基本分60分。
三、信用分的积累
信用分的积累实行加分制,参加评价的测绘单位,按照评定内容进行信用加分。(见表一)
四、信用分的扣除
信用分的扣除实行扣分制,按行政处罚类和不良行为类扣分(见表二)。
五、信用评价的等级
根据测绘单位信用评价的得分情况,参照《信用等级表》(见表三),确定相应等级。
表一
信用分的积累(满分100分)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及标准分 |
单 位
自评分 |
所在地地级市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分 |
区测绘局
评定分 |
信用
得分 |
信用等级 |
取得测绘资质并按时通过年度注册 |
基本分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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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信息
(5分) |
测绘单位法人代表、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真实有效。存在变更时,及时限申请更改(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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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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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单位未受行政处罚的,从取得证书之日起,可按每年0.1分的标准加分,最高累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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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合理配备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超出限额的测绘专业(或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超一名中级职称的加0.1分,高级职称的加0.2分,最高累计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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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合理配备相关设备,超出相关测绘专业要求、鉴定合格有效的测绘设备,每超一台加0.1分,最高累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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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材料齐全规范,内容真实、按要求装订成册(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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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
从业
情况
(28分) |
学习贯彻测绘法律法规情况
(3分) |
积极参加测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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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或参加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活动(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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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布置任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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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各种测绘技术培训班(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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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将单位学习贯彻测绘法律法规情况报当地测绘行政管理部门(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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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其他法律法规(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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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作业
情况
(13分) |
积极采用测绘新技术,使用先进设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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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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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行测绘项目承、发包(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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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测绘作业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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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检定合格有效的仪器设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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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测绘合同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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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测绘项目招投标中无不正当竞争行为(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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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检查合格(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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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合法测绘行为进行举报,每举报一次经证实的,每次加0.5分,最高累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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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2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出示合同、验收报告、客户对合同履行情况意见),每项加0.5分,最高累计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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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管理情况
(8分) |
依法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每次汇交加0.5分,最高累计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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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交测绘成果资料齐全、完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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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测绘成果资料严格执行审批程序(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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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测绘成果泄密事件发生(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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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成果质量受到用户好评,在社会上享有较好的声誉(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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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涉密测绘成果检查(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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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配合测绘成果质量检查(视检查结果评分,优为1.5分,良为1分,合格为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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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上报情况(4分) |
按时上报季度统计报表的,数据真实完备(每季度0.5分,共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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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上报年度统计报表的,数据真实完备(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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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报送各类专业报表的(每次0.2分,最高累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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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情况
(7分) |
测绘市场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可根据获得的市县级、省级、国家级荣誉,按每次0.5分、0.7分、1分,同一荣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本项最高累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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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市场行为获得工商、银行等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授予的资信等级,可根据获得的市县级、省级、国家级荣誉,按每次0.5分、0.7分、1分,同一荣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本项最高累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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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工程、科技项目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进步、优质测绘产品等奖项,可根据获得的市县级、省级、国家级荣誉,按每次0.5分、0.7分、1分,同一荣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本项最高累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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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具有良好信用价值的其他信用信息(每次0.2分,最高累计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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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信用分的扣除
行政处罚类 |
序号 |
危害程度及
扣分值
处罚种类 |
较轻 |
较严重 |
严重 |
特别严重 |
20 |
30 |
40 |
60 |
1 |
责令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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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警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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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罚款 |
≤3万元 |
3万至10万元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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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没收违法所得 |
≤3万元 |
3万至10万元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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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没收测绘成果 |
≤3万元 |
3万至10万元 |
≥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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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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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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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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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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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降低测绘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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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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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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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因测绘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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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法规、法规认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扣分值,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参照本扣分办法扣分。 |
不良行为类 |
1 |
受到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
2 |
未通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 |
3 |
测绘项目承揽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 |
4 |
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做出违反职业要求的行为 |
5 |
在获取测绘项目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法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记录。 |
6 |
在获取测绘项目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法则,采取行贿或威逼利诱业主获取测绘项目的记录。 |
7 |
存在违规或非法项目转包、分包的行为记录 |
8 |
恶意举报的记录。 |
9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 |
10 |
未按规定对测绘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 |
11 |
未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
12 |
未按要求参加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培训的 |
13 |
未按时报送测绘统计数据的 |
14 |
不服从行政部门管理、不配合检查的 |
15 |
在从业过程中做出有损测绘行业形象的行为的 |
16 |
不执行调解书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的 |
17 |
客户投诉,经调查属测绘单位责任的 |
18 |
经依法确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 |
备注 |
不良行为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次数累加,每次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