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测 绘 局 文 件
桂测发[200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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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的通知
全区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方面对地图的需求量日益增多,我区地图市场发展迅速,地图产品的形式已由纸质地图向电子地图、多媒体地图、网上地图等各种载体形式发展,地图以其直观、易读的特点,在经济和社会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地图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一些问题突显出来,主要表现为:一个审图号用于多张地图上;地图编辑改动后不按规定送审,擅自出版、展示或登载;擅自改变出版时间和版次,以旧充新,误导消费者;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前不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加强地图市场管理,规范地图编制出版行为,现对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在地图出版、展示、登载前,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在已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上对现势资料、专业内容等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在地图再次出版、展示、登载前应当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审图号不能继续使用。 三、已批准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如不作任何编辑改动,再版时可使用原审图号,但应注明初版时间、版次及印次,不能以旧充新,误导消费者。 四、使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画法地图,并对地图内容进行编辑改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并在地图上载明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审图号。 六、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在出版、展示、登载前应向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样图(样品、光盘等)一式两份备案。 希望各地图编制出版单位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地图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促进地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自治区测绘局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