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 义务地图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元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地图监督员行为,切实发挥地图监督作用,以提高公开地图编制、出版质量,促进地图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地图监督员,指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义务地图监督员聘书”的人员。 第三条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受聘人员的审核、聘书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并报自治区测绘局备案。 聘书由自治区测绘局统一制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图市场的实际需要,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义务地图监督员: (一)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的各市受聘人员不超过10名; (二)其他各市的受聘人员不超过5名。 第五条 义务地图监督员聘用基本条件: (一)热心和关注测绘事业的发展,关心地图市场的繁荣,有较高的国家版图意识; (二)具有一定的地图基础知识,了解有关地图的法律法规;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六条 应聘人员应当向所在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名,并填写“义务地图监督员报名表”。 第七条 监督员聘用期限为两年,聘用期满后再续聘的,重新颁发聘书。 在聘用期间,监督员可向聘用机关申请解除聘用关系,并向聘用机关交回聘书。 第八条 义务地图监督员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地图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免费获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所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最新出版的公开版专题地图; (三)免费参加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业务培训。 第九条 义务地图监督员的义务与责任: (一)积极宣传有关地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版图意识; (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及附有地图的产品进行监督; (三)发现地图内容有质量问题或无审图号、无编制单位、无出版单位等其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也可直接向自治区测绘局报告; (四)报告内容一般包括图名、规格、编制单位、出版单位、发现地点、销售或展示单位等相关信息; (五)不得擅自处理其认为有问题的地图; (六)不得以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地图监督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 地图的监督范围是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开销售、展示或登载的公开地图及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 第十一条 自治区测绘局委托广西测绘学会于每年年底组织专家、学者及义务地图监督员对当年公开出版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图进行点评,并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在全区范围内征求意见,分别评出若干幅最受欢迎的地图和问题最多的地图,评选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发现地图上有重大问题的或成绩突出的监督员,聘用机关将给予精神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义务地图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机关应当解除其聘用关系,收回聘书。并五年内不再聘用。 (一)在进行地图监督活动中,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地图监督员的职责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义务地图监督员的名义从事其他违法行为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履行地图监督义务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测绘局和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地图监督员的指导和管理,提供地图监督活动必需的资料,保证管理活动必要的经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