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测 绘 局 文 件
桂测发[2005]40号
─────────────────────────────────────────
关于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紧急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测绘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公开出版和发行的各种地图在人们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我区地图市场也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对于地图的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国家测绘局《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有严格的规定,我局也多次发文规范地图编制、出版行为。近来,个别地图编制出版单位在地图编制过程中违规操作,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各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呈上升趋势。为规范地图编制出版行为,繁荣我区地图市场,现就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的若干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标名费 1、凡地图所在地的党政机关、公益性企事业单位(如:车站、码头、工会、妇联、图书馆、学校、医院等)、在当地具有代表性、且具有明显方位性的大型工商企业,在图幅负载量许可的情况下,按照综合取舍原则优先进行标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标名费。 2、其他经营性企事业单位、经济实体、群众团体、文体娱乐场所等,必须依据图幅负载量,按综合取舍原则,有选择性地标注,不得为收取标名费损害地图主题和遮盖地图基本要素及应优先表示的有关内容。 二、关于广告 地图内广告不得压盖地图主要内容;图内外广告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总幅面的四分之一。 三、关于保密内容 凡涉及国防、军事设施及军事单位;未公开的机场和机关、单位等保密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局《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地图市场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严肃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如仍有地图编制出版单位违规操作,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举报、投诉电话:0771-5625008 5621001
自治区测绘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