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测 绘 局 文 件
桂测发[20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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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图保密工作的通知
全区各有关地图编制出版单位: 今年,全国普遍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工作,我区在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对全区地图市场进行了联合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单位反映、群众举报,发现我区地图市场存在问题较多。地图作为一种特殊出版物,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地图内容的表示关系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有关部门对地图内容的表示有严格的规定。现就做好地图保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印出版地图,不得绘制国防和军事的工程、设施、基地、要塞、军港、飞机场、仓库、机关、学校、医院、营地,保密的矿产地和工矿企业,以及通向上述地点的专用铁路和公路及其名称,上述地点的地面房屋可作民房概括表示。 二、编制出版各类地图,不得标注国家安全机关办公和住宅的方位。确需标明的,必须征得当地国家安全机关的同意。 三、出版或者展示出版的专题地图,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必须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四、各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已编制出版的地图进行自查,对地图上标明有涉及军事机构及国家安全机关等国家保密事项的地图停止销售、展示。 今后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出版、展示地图时要进一步做好地图有关保密工作,凡编制、出版、展示各类地图,必须经我局进行地图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版、展示。凡违反规定者,将依法查处。
自治区测绘局 二OO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