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从事测绘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测绘局《关于做好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测办[200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区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采取我局统一注册和委托市国土资源局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将我区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为做好与2009年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衔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除2008年2月1日之后批准和《测绘资质证书》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届满的测绘单位外,其他各等级测绘单位须参加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 二、注册方式 我区2009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采取我局统一注册和委托市局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做法是: (一)我局负责组织开展2009年全区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并受国家测绘局委托负责我区甲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工作。2009年甲级测绘单位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核,我局完成我区甲级测绘单位注册工作后,将年度注册材料和注册结论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向国家测绘局报送备案。 (二)我局具体负责区内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工作。 (三)我局委托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注册工作。各市丙、丁级测绘单位名单见附件。 三、核查内容 注册工作中重点核查测绘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基本条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年度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四、注册材料 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年度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式三份)(可从国家测绘局网站(www.sbsm.gov.cn)上下载; (二)《测绘资质证书》全部副本;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符合申报等级规定数量的有效期内的仪器设备检定书,不需检定的仪器,提供购买仪器的发票或财产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五)测绘项目统计表(各单位按各自业务范围从我局网站下载相应表格填报:http://www.gxch.gov.cn)。 (六)注册时新增加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增加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用工合同、单位聘书(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如果聘用外单位人员,须提供该人员与原单位脱钩证明(原件)等材料。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时间安排 参加注册的测绘单位于2009年3月1日至4月15日向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机关报送年度注册材料。各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受理审查注册材料、实地核查资质条件、依法作出注册结论、及时公布注册结果等工作。 六、注册意见 各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依照《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作出注册意见。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将原因、处理意见及《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份报我局复核。对本年度不参加注册的,要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七、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注册方案,有序组织实施,并做好注册工作的核查工作,我局将组织人员对注册工作进行抽查。 (二)年度注册完成后,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公告注册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监督;要认真总结,将注册工作总结连同辖区内参加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报告书》(一本)于2009年5月15日前报我局。 (三)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注册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廉洁自律。 年度注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行业管理处(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朱小玲。联系电话:0771-5621001,传真:0771-5610907 附件:1.各市丙、丁级测绘单位名单 2.2008年注销的单位名单 3.2008年不予注册的单位名单 4.2008年未参加注册的单位名单
自治区测绘局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五日